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本文小编帮大家整理了关于2022年黑河大病保险怎么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和报销范围 一、参保范围 市、区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等。在市、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应出具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方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缴费标准和补助 2021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10元。各级补助每人每年550元。 三、缴费周期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缴费周期,实行年预缴费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个人参保缴费的集中缴费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待遇享受期。 当年出生的婴儿(出生在90天之内)在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可随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参保缴费,自缴费登记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困难群体缴费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其个人缴费部分可按有关法规享受相关补助。困难群体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 1、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给予全额资助。 2、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定额资助。 3、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由残联等部门确定,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包括:门诊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一)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门诊统筹资金年度结余部分不再结转下年使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统筹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0元。 (二)门诊特殊治疗待遇 将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尿毒症透析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列为门诊特殊治疗。器官移植术后不设置起付标准,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40%。最高支付限额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超出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按相关法规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恶性肿瘤门诊特殊治疗不设置起付标准,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4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超出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按相关法规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尿毒症透析取消起付线,内报销比例90%。支付限额按住院待遇标准执行,超出支付限额按城乡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相关法规支付。 (三)门诊慢性病待遇 共有21种疾病列为门诊慢性病病种。门诊慢性病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金支付比例为60%;县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60岁以下报销比例为65%,60岁以上(含60岁)报销比例为70%。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与一般城乡居民一致。 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依病种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1、 肝硬化失代偿期(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再生性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 2、 肌萎缩侧索硬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3、 糖尿病慢性合并症、法洛四联症术前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4、 慢性肾功能不全(三期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5、 高血压(三期以上)、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房颤、布氏杆菌病、重症肌无力、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活动性肺结核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四)住院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相关法规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城乡居民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 参保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最低降至200元。 2、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相关法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相关法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相关法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报销在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较普通参保人员提高5%。 3、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疗待遇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五)生育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相关法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结算。正常产统筹基金支付800元;难产统筹基金支付1200元;剖腹产统筹基金支付2000元;多胞胎生育,每多分娩一个新生儿统筹基金支付增加300元。孕产妇在分娩同时做其它妇科手术,发生的符合相关法规费用统筹基金按住院医疗待遇支付标准进行支付。 (六)大病保险待遇 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大病保险费由居民医保基金统一支付,个人不需另外缴费。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每人每年75元,起付线为1.2万元,10万元以下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65%,不设封顶线。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为6000元,报销比例提高5%。 (七)门诊“两病”待遇 对“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二级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5%,高血压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糖尿病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六、医疗救助待遇 (一)门诊慢性病救助 1.门诊慢性病救助对象为重要救助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门诊慢性病救助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认定结果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范围内门诊治疗费用中,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对剩余的个人负担符合相关法规费用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年度救助封顶线。 门诊救助封顶线额度根据病种不同,实行分类定额门诊救助,设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挡。 (二)门诊特殊治疗救助 门诊特殊治疗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尿毒症透析。救助人员范围包括特困人员(含建档立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含建档立卡低保人员)、一般建档立卡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门诊特殊治疗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其中年最高救助限额门诊特殊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累计为5万元。 (三)住院救助 对住院治疗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医保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与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医保范围内救助比例为百分百;城乡低保救助比例为7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6000元,对个人符合相关法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70%比例给与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6000元,对个人符合相关法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5%比例给与救助;因病致贫救助对象起付线标准为15000元,对个人符合相关法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5万元。 自2020年6月4号已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单制”结算。 七、住转院法规 (一)在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只负担个人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转院到外地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参保居民携带住院收据、费用清单、诊断书、转院手续、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手续到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住院费用报销。 (二)参保人住(转)院手续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患者无需到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经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后转院的,省内转院个人自付比例增加8%,省外转院个人自付比例增加10%。参保人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自付比例在原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20%,提高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符合相关法规费用范围。 八、支付范围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三项目录”)执行。参保居民发生的属于“三项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按甲、乙、丙类法规划分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再按照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进行支付。 (一)使用甲类药品或甲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额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剩余90%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使用乙类诊疗项目单价200元(含200元)以上,个人先自付20%,剩余80%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特殊医用材料施行限价管理,具体标准按照相关配套执行。 (三)使用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九、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黑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启动实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参保居民持社保卡办理异地住院手续登记备案手续后,出院时直接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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